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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清算完結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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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王文正即生寶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生寶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曾向本院報生寶建設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就任,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1號函准予備查在 案,茲已於民國(下同)112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,爰檢附 相關資料,請求准予備查云云。 二、按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,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 定,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(修正後為同法第32條第1 項),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作形式審查 ,倘有所處分,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(修正後為同法第3 6條第1項),應以裁定為之(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 裁定意旨參照)。次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規定 ,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含:㈠了結現務;㈡收取債權 、清償債務;㈢分派盈餘或虧損;㈣分派賸餘財產。又清算人 於就任後,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,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 報其債權,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,不列入清算之內,同法 第327條前段亦有明文。復按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,公司 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,應附具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 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、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。㈡經 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。準此, 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,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,如清算 人所聲報之清算終結日在債權申報期間屆滿前,形式上難認 其已完成該等職務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經查,清算人曾於112年12月28日至30日刊登3次公告催告生 寶建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,有清算人 於113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報清算人事件所提出之報紙正本3 件在卷可憑。惟清算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間未屆滿 前,即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會承認,並於113年1月18日具狀 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,有本院蓋於聲請人聲請狀上之收狀日 期章可稽。基此,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時,尚在債權人申報 債權期間,則是否尚有生寶建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 尚未可知,聲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,自難謂 清算程序業已完結。從而,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,於法自有 未合,應予駁回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另清算人應待期限屆滿 後,造具相關表冊送監察人查核及股東會承認後,再行向本 院聲報始為適法,附此敘明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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