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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票款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8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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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0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璟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,為更生或清算債權。前項債權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,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 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、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2年 度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,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17時開 始更生程序。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,依 上開規定,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,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 序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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