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8

聲請子女會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93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35號 債 權 人 徐振益 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00○0號  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宥姍即林京燕間聲請子女會面強制執行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,應依執行名義為之。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蓋強制執行是國家機關依據債權人的聲請,以違反 債務人的意思,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方法。強制執行之目 的在於滿足債權人私法上的給付請求權,為避免個人的私權 被侵害時,債權人自力救濟,結果反侵奪他人的權利,國家 遂採行強制執行制度來保障私權。是以,國家機關必須依據 執行名義所定之範圍,始得對債務人施予強制力,強制債務 人履行債務。易言之,未經執行名義載明之事項,執行法院 自不得逕為任何執行處分。又若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人私法 上給付請求權已被滿足,或現實上已無法達成,亦無請求國 家機關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之餘地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1月19日具狀主張依據本院10 7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和解筆錄(下稱「執行名義」),聲 請就下列事項強制執行:㈠債務人應於寒假113年1月21日於 早上9時,交付未成年子女徐○○(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地點為 新竹縣議會大門前,地址: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路○號)。㈡債務人 應於寒假113年1月27日於早上9時,交付未成年子女徐○○(未 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地點為新竹縣議會大門前,地址:新竹縣 ○○市○○○路○號)等情。 三、該案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分案受理,因債權人聲請時未檢 附上述執行名義正本,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查後,發現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項㈠、㈡現實時空上顯已無法達成,故 本院於113年2月5日以新院玉113年度司執莊二字第3935號函 通知債權人,說明「債權人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的內容⑴債 務人林京燕應於113年1月21日於早上09:00交付未成年子女 徐○○……⑵……應於113年1月27日於早上09:00交付未成年子女 徐○○……等節,查該等期日已過,顯已無法執行」,並命令應 於文到10日內具狀更正請求執行內容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8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