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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2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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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3年度司執字第52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 法第28條規定即明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,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 容,故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、金融機構帳戶開戶查詢系統 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 結作業系統等單位調查債務人之財產資料,是本件核屬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而應由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而債務人係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,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 住所。衡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即有違誤,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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