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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5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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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8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勝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司法 事務官裁定如下: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 執行,惟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12年12月6日死亡,有 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則債務人已無當事人 能力,甚為明瞭。債權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 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,依上開說明,其強 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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