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子女會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7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93號 債 權 人 彭欣蒂(PENG CYNDI CRUZ)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彭式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子女會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又有關子女之會面交往可直接強制,仍應 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 0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參照。 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子女會面之強制執行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 ,本件債務人住所地在苗栗縣,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 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 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