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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80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02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江怡嫻 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俊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 令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。惟未據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於民國 (下同)113年2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,該項通知已 於同年月6日送達債權人,有電子公文交換查詢清單附卷可 稽,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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