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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票款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1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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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7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廖尉渝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,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於第三人翊辰企業社之薪資所得債權,然查債務人勞保投保 單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已自翊辰企業社退保,不予執行。 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攬報酬所得債權部分,因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 北市五股區,認債務人之財產所在地在新北市五股區,揆諸 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移送於 該管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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