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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5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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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呂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權人對第三人雪兒蓓蒂髮藝名店之薪資債 權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,債務人已自 上開第三人處退保;債權人另聲請查詢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之郵局存款,其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苗栗縣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 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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