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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清償票款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9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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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21號 債 權 人 游雅慧 債 務 人 王柏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,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 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經查,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在新 北市三重區,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。依上開規定,本 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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