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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債務(債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4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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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7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黃家洋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邱國龍(歿)間清償債務(債)強制執行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;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,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2月15日持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2579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 對債務人邱國龍為強制執行,惟查債務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0 8年9月2日死亡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單在卷可參,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,本件債 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,揆諸前揭 說明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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