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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清償票款(債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4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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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9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吉龍機械工程有限公司、李飛良(歿)、 李明彰、李明晃、李明德等間清償票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飛良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前項駁回部分之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;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,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2月19日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4332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向本院請求 對債務人吉龍機械工程有限公司、李飛良(歿)、李明彰、 李明晃、李明德為強制執行,惟查其中債務人李飛良業已於 執行前之112年7月7日死亡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,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時,前揭債務人李飛良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 從補正,揆諸前揭說明,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飛良之強制執行 聲請於法不合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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