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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8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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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9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法定代理人陳鳳龍)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8樓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淳蘭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5樓  債 務 人 凃雅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號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,惟查執行標的係在臺南市 東區(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安極思科技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,因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,不予執行 )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  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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