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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借款(債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9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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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泰豐電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勝雄(歿)、鄭 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(歿)、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(歿)、鄭 敏雄兼鄭趙對之繼承人..等間清償借款(債)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勝雄(歿)、鄭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(歿)、 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(歿)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前項駁回部分之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;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,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13年2月22日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86年度執字第993號、994號、1518號等債權憑證正本具 狀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泰豐電業股份有限公司..等為強制執 行,惟查其中債務人陳勝雄業已於執行前之111年10月12日 死亡、鄭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02年12月3 日死亡、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業已於執行前之108年7月27 日死亡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 卷可參,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,前揭債務人陳勝 雄、鄭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、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均已 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依法無從補正,揆諸前揭說明, 債權人對該債務人陳勝雄(歿)、鄭炎貴即鄭趙對之繼承人( 歿)、鄭鳳即鄭趙對之繼承人(歿)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 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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