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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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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CHALERMSIN SUPAWAN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 新台幣55,688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簽 發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台幣55,688元,到期日為民國11 2年9月10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。 二、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,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市,本件聲請,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,應予准許 。 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二、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。 三、相對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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