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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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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朱靖騰 相 對 人 陳相容即陳雯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陳相容即陳雯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 定有明文。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 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;次按未載發票地者,以發票人之營業所、住所或 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。未載付款地者,以發票地為付款地, 票據法第120條第4、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就本票 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,惟查票據發票地為台北市中華路二 段,並非在本院轄區,有本票在卷可稽。依前開法條規定, 本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本院無管轄權,爰裁定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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