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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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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吳錦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進吉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本票3紙(票號:C H297003、CH297004、CH297015)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 詎前開本票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爰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 發票人強制執行,係屬非訟事件,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 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,則對本 票發票人以外之人,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,對之聲請裁定執 行。故發票人死亡後,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,尚 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,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 人裁定執行(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606號裁判要旨可 參)。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王進吉所簽發,而相對 人王進吉業於民國111年11月27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,則依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,於法即有不合,不應准許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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