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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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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林采縈 相 對 人 楊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各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日到期後,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8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二、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。 三、相對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 附表: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9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(至清償日止) 001 112年1月4日 280,000元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2日 TH-NO-751229 002 112年2月23日 200,000元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3日 WG-0000000 003 112年3月30日 200,000元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TH-0000000 004 112年6月19日 300,000元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 TH-0000000 005 112年7月20日 100,000元 112年8月18日 112年8月18日 TH-0000000 006 112年8月31日 100,000元 112年9月29日 112年9月29日 CH-NO-576083 007 112年11月13日 150,000元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CH-NO-571448 008 112年12月22日 160,000元 113年1月20日 113年1月20日 CH-NO-5416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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