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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拋棄繼承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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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陳宇辰 陳柏宇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玥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 條第1 項本 文定有明文。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, 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。 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囿達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「南投縣○○鄉○○ 村○○巷00號」,非屬本院轄區,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除戶資料 在卷可佐,從而依上開規定,本院並無管轄權,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拋棄繼承即於法未合,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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