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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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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温倫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温宏訓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被繼承人温宏訓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0號 )於112年10月5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温倫緯(地址:新 竹市○區○○街○○000號)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。 二、凡被繼承人温宏訓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六個月期間,如有必 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 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,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。 五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温宏訓之遺產負擔。 六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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