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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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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業順太陽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桓 相 對 人 龍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裁全字第330號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,聲 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查相對人日前以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10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,聲請人並供擔保免為 假扣押,前又以112年度全字第228號假扣押事件扣押聲請人 之財產,但仍未起訴,分明以保全程序權利濫用之方式騷擾 聲請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,聲請本院命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 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;依督促程序聲請 發支付命令,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,如 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 要。 三、查聲請意旨所陳,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裁全 字第330號假扣押裁定(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10號假扣 押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)、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10號假 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。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 欲保全之本案請求,業已提起本案訴訟,繫屬於本院113年 度建自第1號,業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。本件相對人既 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,依上開說明,自無再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,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, 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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