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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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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羅吉林 相 對 人 羅吉証 羅仕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,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即原告羅吉林與相對人即被告羅吉証、羅仕効間撤 銷信託行為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1號判決確定, 其判決主文第三項為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」,合先敘明 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聲請人於第一審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3,770元,故相對人二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,77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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