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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離婚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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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9號 原 告 甲○○ 被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又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訴訟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、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並準用於家事 訴訟事件,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,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 ,惟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 日新院玉家恆112家調724字第42559號民事通知書命原告應 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前繳納裁判費3,000元,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訟,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,然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前開民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本 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。從而,原告之起訴顯非 合法,依上開規定,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邱文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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