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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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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楊逸健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期明瞭本院110年度家繼訴更字第1號分割 遺產事件,與原審之請求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,請求交付民 國1110年10月20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歷次開庭錄音資料等語 。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。準此,請求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, 且於聲請時,應敘明其理由。又所謂「法律上利益」,係指 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、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,並有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可參。  三、經查: (一)聲請人乃係本院110年度家繼訴更字第1 號分割遺產事件 當事人乙節,業經本院查明無訛,堪認其係屬有權聲請交 付錄音光碟之人。 (二)聲請人雖以為期明瞭本院110年度家繼訴更字第1號分割遺 產事件,與原審之請求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為由,故欲聲 請複製歷次開庭之錄音內容等語,惟其聲請交付該事件法 庭錄音光碟,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,則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於 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溫婷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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