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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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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許枝萬 代 理 人 許羅金足 相 對 人 許婷婷 許衾華 許淑春 許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聲請駁回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給付扶養費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及第74 條規定,為家事非訟事件。再按給付扶養費事件,係屬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 標準徵收費用;費用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 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 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等4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聲請,惟未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,經本院以民國112年11月1日新 院玉家恆112家非調408字第42552號函文裁定命聲請人應於 收受送達後之112年11月17日前補繳,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本人親收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。然聲請 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,亦有本院113年2月5日繳費 查詢答詢表等件可憑。是依上開規定,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法  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(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 記 官 鄭涵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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