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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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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玥彤 相 對 人 潘羿丞 蔡中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 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 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,聲請訴訟救助,業 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。又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8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 ,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認本件 聲請,尚無不合,自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富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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