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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宇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 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: 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,580元(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)。 二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 、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、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 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 相關資料。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三、請說明最高學歷。 四、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? 五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。 六、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?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?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(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,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,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文件)。 七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、補助等,如有,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八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、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表,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、強制執行扣薪等,並 陳報每月薪資、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各為多少?如為臨時工 ,請一併陳報工作地點、工作內容、雇主為何人、每日薪資 、每月薪資、每月工作日數。 九、聲請人如主張目前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,請詳細說明為何 未尋找其他工作或兼職提高收入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 診斷證明書、身心障礙證明等)。 十、聲請人先前任職於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有固定收入 ,自該公司離職改從事臨時工之原因?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。 十一、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種類、金額、原因(車 貸、銀行貸款為債務而非生活支出,不應列入),如每月 必要支出逾17,076元,應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。 十二、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? 十三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(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)之經濟部商業司—商工 登記查詢資料,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 料不符,亦請一併具狀更正。 附錄: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      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駁回之: 三、債務人經法院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故意不 為真實之陳述,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 動狀況之報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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