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更生事件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小慧 代 理 人 楊婷鈞律師(法扶)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。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1, 000元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不另 徵收聲請費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 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(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8號)未能成 立,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,有本院113年1月 30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,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 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17 日 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: 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,720元(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)。 二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:包含就不動產 、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、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 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) 相關資料。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三、請說明最高學歷。 四、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? 五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。 六、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?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?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(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,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)。 七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、補助等,如有 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八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、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、獎金明 細,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、強制執行扣薪等,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、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各為多少? 九、請詳細說明聲請人為何同時有○○○○○○有限公司、○○○○○有限 公司之團體保險資料?聲請人如有兼職,請依上開第八點陳 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。 十、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聲請人每月收入約 29,000多元,每月支出含扶養費約44,180元,請說明倘開始 進行更生程序時,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案?請勿以撙節 開支為由,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及數額,否則請修正收入或 支出情形。 十一、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)。 十二、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。 十三、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,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,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。 十四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(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)之經濟部商業司-商工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,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,亦請一併具狀更正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