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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復權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曉芬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債務人黃曉芬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一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;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,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 例)第144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 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曉芬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裁定 免責,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黃曉芬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,經本 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自111年3月22日上午1 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並於112年6月12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。嗣經本院112年12月5日 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,並於 113年1月2日確定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 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實。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,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,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 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高嘉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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