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宣告破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破字第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川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明海 代 理 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之事項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 產時,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、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 償其債務之事實,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。又按破產事件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, 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,復未載 明目前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,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 額。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 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 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                附件: 一、具體陳報聲請人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數額?並按非訟事 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。又債務人清冊所載光華照明實 業有限公司金額新台幣(下同)440,297元、智鐸企業有限公 司金額238,539元均備註在訴訟中,得否構成破產財團?另 穩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額46,427元有無收款? 二、聲請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?且不能清償包括債 權人債務之事實,仍須進行調查,爰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狀 況說明書;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: 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,載明其金額、保管人、存放地點,並提出 存摺影本。  ㈡如為應收款項、銀行借款、應付款項等,應列出明細。 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,載明其張數、集保帳戶或保管人、保 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,並提出相關 證明。  ㈣如為其他動產,載明其保管人、保管地點、有無設定動產抵 押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,並提出相關證明。  ㈤如為不動產,應請提出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;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,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。  ㈥如有投資,應說明其投資金額、現在價值,並提出證明。 三、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。  四、聲請人五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、資產 負債表、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,最近一年內之 營業稅申報資料。 五、聲請人設備資產之清冊,並列明品項、購入日期、購入價值 及現存殘值。 六、提出聲請人之⑴債權人清冊:須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(包含 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)之姓名(如為法人或營利 事業,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)、發生原因(例如:進貨 、運費、借貸等)、金額、清償或執行情形(含債權人取得 之執行名義)及其證明文件,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、 清償期、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情事;債權人 清冊之內容並應區分優先債權人(如抵押權、質權、積欠工 資未滿6個月部分)及普通債權人,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( 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)、性質(如房屋貸款、貨款、借 款、工程款等)及數額、債權發生之時間、清償期、利息、 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、情形等詳為記載(請附證明文件,例 如契約書、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),及就其債務有無提 供擔保或保證(如設定抵押權、質權、簽發票據、有無連帶 保證人等、擔保資產之種類)註明,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 確姓名及送達地址、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。如與債 權人間有相關訴訟,亦應提出繫屬法院、案號、判決書或已 有強制執行,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、案號等;暨 ⑵債務人清冊:須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(包含但不限於資產 負債表之應收帳款、應收票據、其他應收款、存出保證金) 之姓名(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,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) 、金額、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參。 七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僱傭員工人數、有無積欠員工「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」、「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」、「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」,如有,應說明員工姓名、金額若干(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)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