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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小字第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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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劉淼超 被 告 曾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計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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