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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救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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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索莉(SOLI NINAMERCED CADIANG)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 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,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請求非顯無理由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准予扶助證 明書(全部扶助)以為釋明,堪認無訛,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楊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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