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郭瑞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清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(本院111年度重 訴字第83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於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明 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其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分割共有物 事件(下稱系爭案件)之當事人,為保障土地分割之主張及 因應未來相關事件延伸之必要需求,確保辯論過程之重要資 訊,不受時間及記憶之影響而模糊或錯誤,損及權益,爰聲 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經查,聲請人為 系爭案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與前揭規 定尚無不合,其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於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,應可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又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,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: 編號 開庭時間 1 111年3月29日 2 111年5月31日 3 111年8月3日 4 111年11月2日 5 112年2月8日 6 112年3月29日 7 112年6月21日 8 113年1月17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