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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調解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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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興華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 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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