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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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6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興華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
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
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