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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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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曾崇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蘭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壹萬貳仟壹佰 陸拾參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 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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