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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均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繳費,即駁回其訴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4,699,5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,530元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坐落新竹市○○段000○00000○000○00000地號土地 之地籍圖謄本,並查報土地現況、提出現場照片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共有人李維楨之子李廣夏之配偶蔡明秀之最新戶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共有人涂李嬌玉(102年3月11日 死亡)、李德昭(111年6月25日死亡)、吳遠秋(112年8月13日 死亡)、張李錦琛(112年9月26日死亡)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四、原告應提出新竹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李玉德(統一編號 :*000000000)、李英賢(統一編號:*000000000)、李錦華 、李光明、李麗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已 死亡,則應提出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五、原告應以書狀陳明是否撤回對上開死亡共有人之起訴,並追 加其等之繼承人為被告(張李錦琛之繼承人張冬菁已辦理拋 棄繼承,毋庸追加),並按追加被告人數提出前述書狀之影 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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