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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拆屋還地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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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鄭清海 陳思伃 相對人即 被 告 范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 所為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廢棄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陸拾元(若經地政事 務所測量,面積有增加者,應以測量之面積重新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除別有規定外,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 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;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 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、第 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抗告意旨略以:   相對人即被告之房屋占用抗告人即原告所有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 000地號之土地(系爭土地),經抗告人即原告委託大時代 測量顧問公司測量,測量結果為17.2平方公尺,訴訟標的價 額應為新台幣(下同)30,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。 三、經查,抗告人起訴訴之聲明未載明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面積 ,本院前依系爭土地全部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,806,66 0元,抗告人抗告狀表明占用面積為17.2平方公尺,爰以此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,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 0元(若經地政事務所測量,面積有增加者,應以測量之面 積重新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並補繳裁判費),本院認抗告為 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 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爰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 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高嘉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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