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返還土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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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35號
原 告 鄭清海
陳思伃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金台、范振發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柒
仟貳佰參拾壹元(以起訴狀原證4現況測量套繪地籍圖及面積計
算表所載占用面積1345.43平方公尺×1700元=2,287,231元估算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