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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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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楊錦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門牌號碼新竹縣○○鄉○○○街00號1 樓房屋之市價或房屋課稅現值)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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