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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土地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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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風詩鈞 被 告 卓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起訴不合程式,且不備其 他要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被告之送達地址、可特定被告人別之資料。 二、主張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附件鑑界圖、現場照片。 三、原告所有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。 四、查報訴訟標的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 五、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1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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