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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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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鄭清治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○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瑞榮 上列原告鄭清治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系爭不動產即○○鄉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全部(含共有人、抵押權人部分)(姓名不闕漏),並應 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倘其 中所列共有人已歿,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 表、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 二、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79號民事裁定影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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