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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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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楊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宇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零陸 拾肆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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