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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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63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被 告 余立洋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4,58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