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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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6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、彭壁偉間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零陸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
仟伍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