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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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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慧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貳佰 伍拾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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