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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借款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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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洪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政德之繼承人、彭子軒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柒拾玖萬伍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6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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