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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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9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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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98號
原 告 范成青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
柒仟陸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