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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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03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
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鉦煌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肆拾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