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清償借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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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08號
原 告 林仙洲
被 告 楊婉圻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婉圻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金及利息,依民國(下同)112年12
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,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777,842元,詳如附表所示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凃庭姍
附表:
本金 起訴時利息 (年息5%) 計息期間 本金及起訴時利息合計 135,000元 78,842元 101年5月29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2月1日止 213,842元 564,000元 起訴狀送達後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64,000元 合計777,84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