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被 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原告訴之聲明為:一、確認被告向原告請求之債權不 存在。二、撤銷被告對於原告向本院聲請112年度司執字第30289 號強制執行事件,而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執字第30289號案卷, 可知被告主張原告應按本院另案111年建字第44號和解筆錄分期 給付予被告,惟原告僅給付民國112年3月20日新台幣(下同)17萬 元、112年4月3日213萬元、112年5月15日270萬元,然112年6月1 5日到期後即未再給付,尚積欠被告6,738,200元,為此就6,738, 200元聲請本院對於原告為強制執行等情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6,738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,726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